学院概况
委员会(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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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

主任委员:明平美
副主任委员:焦锋
委员:张登攀  张安超  禹建功  高国富  陈国强  魏绍亮  曹军
秘书:周洪亮 

bevictor伟德官网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实现我院“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学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设立bevictor伟德官网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由院长聘任本院专家学者组成的学术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咨询和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促进学院管理决策水平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职能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讨论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及师资队伍、学科建设规划;讨论审议学院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办法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投入论证方案,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第五条 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院学术委员会对各系的学科发展、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评估;审定学院推向学校的各级重点学科;审定政府特殊津贴、特聘教授、教学名师、骨干教师等人选;审定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其以上人才引进提案;审定和向上级部门推荐教学、科研项目及其研究成果;对在院内工作的省特聘教授、学校特聘教授、学科带头人等进行评定考核。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受院长委托,评估或仲裁相关学术事项,接受学术道德投诉和调查;针对学院提交的其他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章 组成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声望高的教授组成。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包括:
(一)50%(含)以下的学院行政领导,院长原则上不担任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系主任代表;
(三)有代表性的院士、教授、学者。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5-9人的单数组成。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办公室,挂靠院教学科研办公室。
第四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学者组成: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学术造诣高,教学科研业绩突出;
(三)严谨治学、秉公办事;
(四)院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应有正高级职称。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院长提名,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有学院全体教授无记名投票产生,上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后的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 4 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届中调整,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学校备案,由院长聘任。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院长办公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工作变动或调离;
(三) 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四) 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就院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受学校和学院学术委员会或校、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托开展调研工作。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二)对其他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专业、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学术秘密与其他秘密,以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等负有保密义务;
(三)遵守有关回避规定;
(四)就重大学术问题向学校或院系学术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或有关建议。
第六章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院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经院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临时聘请专家、学者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或学院安排、或根据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经院长和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并可根据需要召开学院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系主任联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学校和学院委托的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需要表决的议题须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七章 学术委员会自身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加强自身建设,成为服务于学院改革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学术组织机构。
(一)修订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工作上做到条理化和制度化。
(二)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需要对学术委员会组成成员予以适时调整。
(三)积极参与、勇于进言献策,严把学术质量关,维护和提高学院的学术信誉。
(四)注重学术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报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学院级学术委员会,不适用于学院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所设立的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